2024年8月4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载其妻子李某乙,行驶至瑞金-清水河(原瑞临线)下行2051公里700米处时,车辆坠入道路东侧水沟内,造成李某甲及其妻子李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86.64mg/100mL;被害人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李某甲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李某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听证会上,检察官就案件向参会人员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案件的定性、法律适用及拟不起诉的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侦查机关逐一发表了意见。听证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充分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同意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并认为检察机关的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体现了法律的温度。
下一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将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运用“三个现场”工作法,继续将公开听证作为主动听取各方意见、广泛开展法律宣传的有效手段,以“可见”、“可感”的方式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竭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提升司法办案透明度、公信力、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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