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的脚步日益临近,检察普法的步履不停,为进一步提升社区矫正对象的知法、守法意识,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守法过年,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个旧市司法局开展集中教育,对金湖街道、宝华街道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
检察官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讲解,进一步说明了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结合近年辖区内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例,警示全体人员知敬畏、明底线、惜自由,并就危险驾驶罪等常见犯罪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进行释法说理,告诫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监督管理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不断提高法律意识,顺利完成社区矫正,早日回归社会。
通过此次集中教育,让社区矫正对象更加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也拧紧了节前的“安全阀”。下一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做实“三个现场”高质效办案工作,不断丰富法律监督的方式方法,持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质效。
检察官提醒:2025年春节将至,走亲访友、亲朋聚会,遵法守法要牢记,酒后莫驾车、莫滋事,平安过新年,幸福千万家。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训诫:
(一)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未超过十日的;
(二)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轻微的;
(三)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
第三十五条: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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