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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以观促学 以评促升”-—红河州检察机关开展职务洗钱犯罪庭审观摩和评议活动
时间:2024-08-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做好职务犯罪重点领域腐败问题整治,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持续保持惩治腐败犯罪、洗钱犯罪高压态势,不断提升打击职务犯罪的精准性、有效性,推动实现腐败问题标本兼治。2024年8月16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组织部分县市院职务、经济检察条线检察官、检察官助理赴个旧市人民法院对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行贿罪、洗钱罪、串通投标罪一案开展庭审观摩。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精准把握庭审节奏,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发问,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定性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结合案件深入剖析了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融合法理、情理进行了警示教育。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

庭审结束后,参与庭审观摩的两级院检察人员以座谈交流形式对庭审活动开展集中评议。评议人员从文书质量、出庭规范、庭审把控、法庭辩论等方面对出庭检察官的表现予以高度评价,对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并围绕本案是自洗钱还是他洗钱这一焦点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大家纷纷表示此次庭审观摩收获颇丰,既是一堂充实的法学理论课,也是一场生动的出庭实训课,不仅提高了公诉能力,对反洗钱工作提质增效也起到了推动作用。

下一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认真落实“同步审查”、“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将惩治洗钱犯罪意识融入日常办案中,压实工作责任,全面摸排线索,持续加大洗钱犯罪办案力度,为推动个旧地区反腐败工作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出更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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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