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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红检实践.“三个现场”办案】偷井盖卖75元,判三年多!偷的每一块都算数
时间:2025-07-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浦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一审有果,盗窃城市中正在使用“窨井盖”的浦某某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

一起涉案价值仅2000余元的盗窃市政设施案,为何会被定性为重罪?案情关键,就藏在最初的案发现场。今天,让我们重回丢失“井盖”的地方,看检察官如何在案发现场吃透案情,让一件简单的盗窃“井盖”案,改变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让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处罚。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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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至3月夜间,被告人浦某某先后到个旧市怀源芳圃污水处理点、云锡集团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外人行道、明大幼儿园门口、吉安街中医院对面人行道等地点,趁四周无人之际,分别盗走五块城市窨井盖,并销赃得人民币75元。经鉴定,被盗窨井盖价值共计人民币2173元。

履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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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浦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走出卷宗,到案发现场开展核实工作。通过核实,发现被盗“窨井盖”的地点均处于城市中心路段公共通道,人流密集,“窨井盖”被盗后极易导致行人落井,危及到不特定群众的安全,这种“一触即发”的危险性,与盗窃罪所保护的“财产权”相比,危害性更大,更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的法律构成要件。因此,本院改变公安机关盗窃罪定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浦某某提起公诉。庭审现场,检察官结合相关法律及在案证据,对被告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性和量刑意见。

检察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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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于盗窃一般财物,盗窃窨井盖不仅侵财,还可能危及人命。这种行为无异于在路上挖陷阱,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盗窃窨井盖,获利虽小,但潜在危害极大,偷盗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切勿因小失大,偷了井盖、毁了人生。

广大市民朋友如发现道路上窨井盖损坏或丢失,请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守护我们“脚底下的安全”。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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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第二条第一款: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学校、商业中心、厂区、社区、院落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本意见所称“窨井盖”,包括城市、城乡结合部和乡村等地的窨井盖以及其他井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