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浪子回头金不换”,可偏偏有人把法律给的“改过自新体验卡”当成了“免罪金牌”,在缓刑期里“放飞自我”,结果分分钟被“打脸”——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这波操作,只能说:太刑了!
先给还不太清楚的朋友划个重点:缓刑,可不是“没事了”,而是“暂缓坐牢”。考验期内老老实实遵守规定,不再犯事,原判刑罚就不用执行;可要是再犯点啥事儿,那就是“新账旧账一起算”,实刑立马安排上。
就拿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最近办理的案件来说,夏某某之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应珍惜这份司法宽宥,好好反省。结果他倒好,缓刑期才过半,就在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中忘记了自己仍在缓刑考验期内。2025年4月28日22时54分许,夏某某醉酒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中途将车停放在道路中央昏睡,后被交警叫醒,经鉴定,酒精含量高达228.88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缓刑期间再犯罪?等于主动放弃“场外缓冲”,不珍惜机会,偏要以身试法。个旧市人民法院撤销原审缓刑判决,原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新罪危险驾驶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
庭审现场,旁听的78名社区矫正人员颇有物伤其类之感,心中暗想“一定要遵守矫正规定,可不能再次站在被告席上”。
庭审后,检察官进行现场法庭教育。法律不是儿戏,刑罚更不容讨价还价。法官给予缓刑,递给的是重塑人生的机会,而非放纵违法的安全区。《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缓刑期内犯新罪,必须撤销缓刑,两罪刑期合并执行。除了再次犯罪是红线禁区,一些严重的行政违法,同样可能终结“自由身”。如打架斗殴、无证驾驶、严重违反交通规则被多次行政处罚等行为。简单说就是,缓刑期内再“作妖”,实刑马上安排,且只多不少。
被判处缓刑的人员,要珍惜法律给予的从宽处理机会,缓刑考验期内,少琢磨歪门邪道,多想想怎么好好生活。毕竟,自由这东西,失去了才知道有多金贵。可别等法官敲下法槌才知道后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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