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日下午,被告人饶某某在蒙自吃晚饭时饮用了白酒,后吃夜宵时又饮用了啤酒,直至次日凌晨2时才回朋友家休息,当天早上饶某某便驾驶小型客车从蒙自出发准备回个旧。当天8时许,饶某某驾车行驶至个屯路大红屯附近时,发现交警部门在前方路段设卡检查,为逃避执勤交警检查,心存侥幸的饶某某驾驶车辆快速驶入个旧市大红屯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内停车躲避,执勤民警发现后进入该公司内将其查获。经鉴定,饶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7.3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以案释法
2023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且没有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以犯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饶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虽然不满150毫克/100毫升,也没有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在高速路上驾驶、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等较常见的从重情节。但饶某某遇到交警部门设卡检查时,心存侥幸,驾车躲避交警检查,其行为属于《意见》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从重情节,不符合《意见》第十二条第(一)项的适用条件,因此被定罪处刑。
检察官提醒
广大驾驶员驾驶车辆遇到交警部门执法检查时,应主动配合检查,避免因逃避、阻碍执法检查等不当行为而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法条链接
《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二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
(二)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
(三)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
(四)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五)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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