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个检动态>>工作动态
工作动态
[图]【红检实践·“三个现场”办案】将惩治犯罪与修复生态有机统一
时间:2026-03-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张某污染环境一审有果,被告人叶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该案办理过程中,个旧市检察院践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运用“三个现场”工作法,实现惩治犯罪和修复生态环境同步推进,有效提升办案质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叶某租用红河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地和设备进行矿产品加工活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尾矿渣属于工业固体废物,需统一交由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置。叶某为处理库存尾矿渣,于2022年6月期间找到被告人张某,经二人商议,由张某提供个旧市大屯街道某村周边场地给叶某倾倒尾矿渣,叶某向张某支付一定数额的倾倒费。之后叶某安排货车将其选矿过程中形成的18车尾矿渣拉运至该村周边地块进行非法倾倒、掩埋,致使周边环境遭受严重污染,张某从中获利6040元。经云南有色地质局308队对倾倒的尾矿渣取样检测,并经红河州生态环境局个旧分局认定,涉案地块内的尾矿渣重金属超标,具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

履职过程


“案发现场”吃透案情

被告人叶某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非法倾倒尾矿渣的事实,但对危险废物的检测报告和认定意见提出较大异议,认为其行为与污染环境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针对案件疑点,检察官全面阅卷之后便深入案发现场进行走访调查。经核实,环保部门执法时对尾矿渣的取样点位已覆盖倾倒地块,所取样本的颜色性状与尾矿渣性状基本一致,且取样程序规范,《危险废物检测报告》及认定意见应当予以采信。


“府检联动”推动危险废物合规处置

因倾倒的尾矿渣已掺土后填埋,且无害化处置成本较高,被告人叶某、张某均无力进行合规处置,直至2025年2月5日检察机关受理案件时,现场的危险废物仍未进行任何处置,给当地生态环境带来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为尽快处置现场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损害进一步扩大,检察机关积极与环保部门进行会商,研究危险废物处置方案,检察长与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搓商、协调。最终促成政府相关部门针对涉案地块制定应急管控方案,并由属地的个旧市大屯街道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现场的危险废物进行清运和无害化处置,共清运处置危险废物及粘染土石2600余吨,有效修复了当地生态环境,降低环境安全风险隐患。行政机关代为处置的相关费用由环保部门依法向本案两名被告人进行追偿。


“庭审现场”释法说理

案件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叶某仍对危险废物的检测报告和认定意见持有较大异议。公诉人逐一引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固体废物防治法》、《危险废物鉴别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从非法倾倒行为的违法性、危险废物认定的客观性、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方式进行释法说理,促使两名被告人认识到自身行为危害性,一审判决宣告后均主动缴纳罚金。


下一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将持续推进“三个现场”工作法实践,主动走出办公室,“走出”卷宗,不断增强办案的亲历性,提高案件审查能力。坚持“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依法惩治犯罪的同时,积极延伸检察职,参与社会治理,高质效办好每一个司法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