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对辖区内基层派出所开展了剥夺政治权利专项检察工作。
个旧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结合检察长办公会“一线工作法”精神,实地走访查阅各派出所掌握的被剥夺人员台账资料,全面了解辖区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人数,重点检查各派出所是否规范建档、罪犯是否按时报到、是否存在违规参选等情况。
本次实地摸排紧盯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的关键环节,有效督促、加强联系,堵住监管漏洞,确保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把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工作纳入常态化监督内容,加大对刑罚执行活动监督力度,在重大节假日或重要节点适时检察监督,切实维护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权威性,为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提供法治保障。
【普法小课堂】
什么是剥夺政治权利?如何执行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下列四项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对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未依法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拘役执行期满未依法发给释放证明,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等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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